第一百九十八章 辩论量刑-第2/3页
厅外的雨继续下着,而且越下越大。厅中代表廷尉府的张谭和代表御史台的唐众辩论也愈发激烈起来,两个人把自己所有能讲的理由都说了出来。到后来已经再无新意,只能车轱辘话翻来覆去的抬杠了。
这时候,一直静坐不语的周澈突然插口道:“本官以为,御史台所言有理!法由情断,王逸见色起意,图谋不轨。常陈氏之死,王逸难辞其咎。之后,他又设赌骗人,灵前相欺,如此恶行,神憎鬼厌,自有取死之道!”
唐众道:“这么说,周司刑是同意我御史台的意见了?”
周澈马上摇头道:“某同意御史台对王逸不义在先,自有取死之道的看法,但是在量刑上与御史台又有不同!”
他看了看张谭和唐众,朗声道:“法理不外乎情理。情与法,互为轻重,那么谁轻谁重?什么时候轻什么时候重?什么时候不会因为严肃执法而伤了伦理道德,什么时候不会因为重视伦理道德而忽视了国家刑法?”
他左右看看,又道:“这就是我们法官的责任了。区别不同情况,或者法就于情,或者情让于法,或者情法各让一步,以求和谐。”
唐众立即插口道:“我御史台建议减刑,正是这般想法!”
周澈马上响应道:“御史台能基于这一点考虑减刑,某赞同!不过某之所以坚持常威应无罪开释,自有某的道理!”
他慢慢站起来。说道:“朝廷之法,素来重名教。所以,尊长与卑幼发生骂、殴、伤、杀等事时,卑幼一方承担更多责任!父母若殴杀子女。为子女者不能举告父母!父母杀了人,子女也不能告。
可是如果母亲杀死父亲,依我朝律法该当如何呢?两位熟谙律法,应该知道,那时,不论是嫡母、继母、还是慈母,作为子女的皆不再受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禁令的约束,也不再履行为尊者讳的义务,可以而且必须向官府告发!
父亲也是尊长,母亲也是尊长,何以如此呢?因为同为亲情,父亲重于母亲,所以,于孝行之中,又加了尊卑的考量,父亲之亲尊于母亲之亲,因此母杀父,则应当举告。张右监、唐御史,本官说的对么?”
张谭和唐众犹豫了一下,勉为其难地点了点头,本朝律法如此,他们也辩驳不得。
周澈又道:“我大汉律规定,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即殴击对方,若打伤对方,比照普通殴伤罪减一等处治。某想请教两位,他人殴打了自己的父祖,自有官府衙门可以惩办啊,告到官府不就行了,为何律法规定子孙应该马上还击解救尊长呢?”
唐众道:“这是因为做子孙的,有对尊长尽孝道的义务。眼看尊长被殴打,却不施救,只等事后举告到官府,这为人子女的孝道何在?若因有官府庇护而放弃孝道伦理,难道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败坏道德吗?不过…”
唐众皱了皱眉,道:“不过这与你我所议有何关系?常威救父,我御史台本就认为理所应当。只不过,救父固然是出于孝道,当时却非一定要杀人才能救父。杀人就是违法,救父乃是行孝,所以御史台取折衷之策,建议减刑,有何不对?”
说到这里,两人不知不觉间,已经把廷尉府丢在了一边。本来是死罪、减刑、无罪这样三个话题,在周澈巧妙地诱导下,已经把死罪抛到了一边,变成减刑和无罪之争了。
周澈道:“我举此例是想说明,律法是人设立的,所以它不可能尽善尽美,总有一些设立律法的时候不曾想到的问题,当律法明显有悖于道德伦理甚至情理的时候,一味坚持法律是很荒谬的,这么做甚至是背离了设立法令的初衷。”
张谭冷笑道:“任你口才了得,不过是想为常威免罪罢了!礼法二事,王教大端。周司刑,这桩杀人案,若据礼经而放人,则律法形同虚设!若依律法,则杀人者当死!礼与法,皆为王道,你如何取舍呢?”
唐众一听,赶紧推销自己的减罪论,接口道:“所以说啊,常威不救父,则有悖孝道。为了救父而杀人,则手段过激,若不惩处,来日必有人恃礼教而犯国法。我御史台主张轻判,即彰扬了孝道,又使人不敢轻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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