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迁都沈阳三-第3/3页
首告人王炳、李殿魁坚持是送了贿银贿物,被告乌尔古岱却全部否认,力言并无其事,且举出四位贝勒作为证人。可是,众审事官绝不相信乌尔古岱的辩解,竟硬性断定受贿是实。这个结论,证据不足,难以成立,但偏偏就成了定论。
再次,此案的结局,也不平常。众审事官将这不可靠的结论,当作铁证如山的定论,并据此延伸,把收取汉官银物数量不多的一般贪污,比拟为阿敦之败政乱国十 恶不赦的大罪,要将乌尔古岱定成额尔德尼一样的“奸臣”,同样惩治,判处乌尔古岱死刑。努尔哈赤觉得定的太重,不能因为乌尔古岱收受汉官财物而将其斩杀,改为免死,革督堂职,从总兵官降为备御。但是,汉人送与乌尔古岱的金银,由四贝勒偿还。为什么众审事官要无限上纲,将乌尔古岱与额尔德尼相提并论,定为大奸,严酷斩杀为什么哈赤只讲乌尔古岱不应接收汉人财物,只字不提审事官加在督堂身上的大罪而免死,从轻发落看来,努尔哈赤也很可能知道这是怪案,内中蹊跷,耐人寻味,众审事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因而,努尔哈赤不重惩乌尔古岱,而严厉训斥四贝勒皇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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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