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镇七十三
西北
明太祖洪武年间,西北疆界达到今XJ东部HMD区,并设置一系列卫所。15世纪30年代之后,西北TLF与青海蒙古部日益强大。1472年,哈密卫城一度被TLF攻破,卫内迁,后复,1514年再度被并。15世纪后半期后,西北诸卫全部丧失,明军退守JYG。
XZ
公元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采用收缴元朝旧敕旧印,换发明朝新敕新印的形式和平过渡,继承了对XZ地方的国家主权。
在行政区划与军政机构设置上,明朝在XZ基本上承袭了元朝的划置方式。在元代乌思藏宣慰司、朵甘宣慰司故地,明朝设立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后来,又将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升格为行都指挥使司,其下设指挥使司、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各级军政机构的官员,均封委当地的僧俗首领出任。各级官员之任免、升迁,概由明朝中央直接决定,并颁授印诰等。
西南
明太祖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才将西南地区完全划入疆域。并设置一系列土司、宣慰司管辖之,边界达到缅甸中北部、老挝北部、泰国北部一线。后期这些地区多被周边国家所并。明成祖永乐四年(1406年),明军进攻安南,南线达到日南州一带。次年设置交趾布政使司,下设十五府、卅六州、两百余县。后因当地人民反抗激烈,明廷于明宣宗宣德二年(1427年)放弃,安南恢复黎氏王朝。
澎湖与澳门
明朝前期,设澎湖巡检司管理澎湖列岛和台湾本岛。
1553年葡萄牙获得在澳门停泊船只权,至1557年获得居留权,葡萄牙人要向明政府交付租金,明廷依然拥有澳门主权。
海疆
明永乐十五年(1405年),明成祖在吕宋岛设咲夜总督。
官制
巡抚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不过在实际使用中体现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基本成为各省常制,凌驾于“三司“之上成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长官。还有同时兼任巡抚与总督的情况,称督抚。此外,还有以监察御史为巡按,任监察之职。
巡抚主理民政,原本是明宣宗时期派六部、都察院大臣以此为名义督抚地方行政,到明代宗时正式形成一级行政区。而巡抚与布政司的辖属关系不一。有的是一个布政司上面有数个巡抚,如北直隶有顺天巡抚(驻遵化)、保定巡抚(驻真定,今河北正定)、宣府巡抚(驻宣府镇,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领山西大同府)三巡抚;南直隶有两巡抚:应天巡抚(驻苏州府,今江苏苏州)、凤阳巡抚(驻淮安府,今江苏淮安楚州)。
总督
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此外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巡抚和总督制度在明朝是约定俗成逐渐发展起来的,历史学界甚至仍有对于其起源和发展等有一些争议,不过这一制度在之后的清朝被正式保留并大大发展,成为标准建制。
三司
三司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其中承宣布政使司掌民政事务,都指挥使司掌军事,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明代在地方设这三个官属,以使之分权,不致顾地方官权力过大。各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名,从二品,掌管一省政务,其下辅官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无定员)等。各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名,正三品,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监察等多重职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会议,或上报巡抚、巡按。各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其下有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辅官,掌管一省军务、屯田、刑狱等。三司品级排名上,都司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按此排序于朝廷表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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