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镇72



朝贡体系

明朝建立后逐步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朝贡制度,到明成祖时期开创万国来朝的外交局面。

下西洋与通西域

为宣扬国威和加强与海外诸国的联系,明成祖派郑和出使西洋。从1405年到1433年,郑和七次航海,访问亚非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远到达红海沿岸和非洲东海岸地区。

又派遣吏部验封司员外郎陈子鲁出使撒马儿罕、TLF、火州等西域十八国,加强了明朝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上的往来,为中国走向世界做出了贡献。

海禁与抗倭

元末明初,日本的武士、商人和海盗,经常骚扰中国沿海地区,被称为倭寇。为防倭寇,朱元璋颁布了海禁政策。明朝中期,朝廷误以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合法的私人海外贸易,受到严厉限制。中国东南沿海的一些奸商,与倭寇相勾结,共同走私、抢掠分赃,倭患愈演愈烈。

明朝派戚继光到浙东抗倭。他率领戚家军,在台州九战九捷,取得抗倭斗争的重大胜利。后来他又率军开赴福建、广东,与另一位抗倭名将俞大猷连续重创倭寇。到1565年,东南沿海的倭寇基本剿清。

倭寇平息后,朝廷有鉴于对外贸易对沿海居民的重要性,逐步解除海禁,使民间走私贸易逐步正当化,国际贸易使中国进入了逐渐成形的世界贸易体系之中。

中西交流

16世纪,新航路开辟以后,葡萄牙人于1511年占领了马六甲,愈甚渴望对中国的往来。1513年,葡萄牙国王派出一支对华使团前往中国,并在广州登陆,希望与明政府建交。后来经过几次海战,葡萄牙战败,明武宗同意葡萄牙人在澳门开设洋行,修建洋房,并允许他们每年来广州“越冬”。这是西方国家第一次正式性的登陆中国并接触中国。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直隶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后分设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军、司法权力,后逐渐被巡抚制度代替,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和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

1428年(宣德三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13承宣布政使司,关西七卫,俄力思军民元帅府,斡难河卫。两京是北直隶和南直隶;13布政使司简称13司,俗称13省,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关西七卫统治现今的青海和XJ,俄力思军民元帅府统治XZ西部和拉达克。

沿革

1376年(洪武九年)改元代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藩司“,主管一省民政,与中央六部直接联系。1370年于各省设置一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主管一省军户卫所番汉诸军,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另外还有负责监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听命于刑部,掌管司法权。

明代在全国设置十五个省级单位,包括:北直隶、南直隶、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东、福建、广西、贵州、云南。

以上共十五个省级单位,为明朝稳定的统治区域,称为“两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与今名称虽大部相同,但所辖地域有相当差别,不宜以当代的行政区划上溯);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间曾设立交趾布政使司,后被废;南明时期,延平郡王郑成功在台湾设立承天府,下辖天兴、万年二县,另设澎湖安抚司,号为“东都“,后郑经改东都为东宁,并于承天府之上再设东宁总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为府,成为主要的二级行政区划,但是同时又有直属于省的直隶州,行政级别等同于府。府以下有属州和县,是主要的第三级行政区划,而属州还可能领有少数县,成为结构上的第四级,但相对重要性很小。直隶于省的直隶州下也领若干县,其级别相当于府属州或府属县,仍是第三级行政区划。所以州按性质不同是跨第二、第三两个级别的区划,而与府相比,无论属州或直隶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设县,即使原有县的也被并入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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