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各邦递次述职 刘惠恕.-第6/6页
而经孔子的首阐及荀子的诠释,中国自秦以后的历朝法典的制定,均坚持了法律的道德属性,即以礼为法本(后世称“宪法”),来制定历朝的法律。借用司马迁的话来说是:“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借用《隋书?刑法志》的话来说是:“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
言说及此,杨展雄道:诚如汤若望所释泰西法律特点在于不承认良心一条计,则吾可断言:泰西国立法之弊在于,将法律与道德对立;以量入刑,即只看犯罪结果,而不问犯罪原因,不加区分同一犯罪形式中有可能蕴含的正义与非正义性的区别,其必因法律不维护道德,而导致路人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社会治安秩序恶化等等恶象。而吾邦立法,则必须坚持法律的道德属性,以之扶良抗暴,以体现吾邦百姓的终极利益与心声。
杨展雄言说及此,台下掌声要动,刑部的述职便算是通过。
2022年5月14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