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各邦递次述职 刘惠恕.-第5/6页





    其四谓本自卫防范同理,夜半被奸女子奋起反抗杀死施奸者,不应被治罪,反应奖励。因为在当时场合,遇奸女子在极度恐惧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知自己的抗暴强度。此外是女子体力要弱于男子,抗强扶弱原本为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该女子为保自身清白抗击施暴者,本具抗强扶弱性质,因此应该鼓励。

    其五谓应设风化法。吾邦原有妇女着装不得露乳及着裙必须过膝的法令,该遇奸女子因身着违禁衣衫被奸,其有伤风化在先,激起施暴男子**,是以被奸,因此应负连带责任。男子施奸死罪可改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十年间,而遇奸女子当判笞刑三十,以示惩处其所犯有伤风化罪。

    其六谓城镇内禁养犬法应得到有效施行。流浪狗咬人致死,可先驱该犬寻有无实际喂养主人,如有,以狗主抵命。如无,则由所在地官府予死者家属以经济赔偿,并切责该地官府履驱除城中流浪犬的官责。致于小偷入官府库府窃物被咬死案,官府无责,因为我帮禁犬法原有军营养犬、盲人养导路犬不禁一条。官府库府本当由军营看管,是以有权养犬。

    众人讨论完毕,杨展雄重新上台发言道:聆听诸位所提意见六条,受益多多,当尽吸收于吾邦新法之中。此六条意见的共点,是认为法律是为维护道德而设,应具其道德属性。昔年我曾过京华听汤若望教士讲西学,其谓泰西法律特点在于不承认法律有道德良心。而我谓中华王法特点则是认为法律本身即是礼的派生,亦即其为维护礼的存在而设立,因此具有道德属性。何以持此说,是因为中华古法,原自孔子的“德教”说。其说具体如下:

    孔子主张对国家的治理,应该是礼法兼治,以德为本。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北极星),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他又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人民无所措(放置)手足。” 孔子这两段话的大意为:处理国家政事,必须以德为本,就像群星拱北斗一样。用政令来号召民众,用刑法来惩治民众,民众可以不犯法,但缺少是非心。用道德来感化民众,用礼仪规范来约束民众,民众有是非心,并且能以礼来自勉。礼乐如果不发扬,则刑罚没有依据,刑罚没有依据却又要惩治民众的违法行为,民众就会手足无措。

    上述孔子讲的这两段话意思很清楚,即:孔子不反对对民众用“法”(行使“刑罚”),但反对不教即“法”;孔子认为设“法”的依据是“礼”,即国家制定法律,必须以“礼”作为根据;孔子认为国家必须向民众讲清楚设“礼”的目的,对违礼者才能使用国家法律加以惩处。因此礼法兼治又必须以“德”(道德教化)为本。这就是孔子有名的“德政”思想。

    本于“德政”说,孔子坚持认定法律具有道德属性,亦即认为法律本身是礼的派生,其应为维护礼的存在而没立,这使中国后世均以六经作为立法的依据,而使“礼”在客观上对后来社会,实际起到了法本(后世称“宪法”)作用。

    其如荀子所说:“礼者,法之大分(总纲),类(律例条文)之纲纪也。” 这段话的意思是谓礼为法之纲,法为礼之用。由此出发,荀子认定:礼的设立有三个基本原则(“礼有三本”),即“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 意谓:礼取法天地,尊重自然规律。礼,维护人类社会存在,重视人伦关系。礼,尊重师长,维护教育制度。由这“三本”原则出发,荀子认为法的作用,无非对于礼的这三原则的维护。他说: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夫妇不得不顺。少者以长,老者以养。故天地生之,圣人成之。” “听政(管理国务)之大分(大纲),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两者分别,则贤、不俏不杂,是非不乱。贤、不俏不杂则英杰至,是非不乱则国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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