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立邦之道-第3/7页
简而言之,大清王朝官俸标准特点有二:一是分三部分组成,支取甚烦;二是上下级差甚大,即从正一品至从九品之间,差距约为七倍之多,顶层富得流油,底层有可能食不裹腹,这样不好。我邦据邦主意见,薪俸统一折银计,领俸人所缺柴米油盐可自去市场购买。二是正一品定银与从九品之间的差距,不得超过三倍。亦即我邦正一品薪酬标准为594两银子,从九品薪俸为198两银子,较清廷正五品俸禄212两白银稍低六两。此后三年考级一次,合格者加薪一级,九品十八级的平均级差为33两白银。鉴于我邦主坚持不肯拿一级俸禄,要与诸军主将、各城城长以及各馆馆长,同拿二级俸禄,即拿511两白银,所以如有人薪俸是从从九品起拿,最终升至顶级,最多也只能是正二级。也就是说一个从从九品干起的普通衙门文吏,只要辛勤工作不出差错,一次考评都不缺,只要他干满五十一年工作后,也能拿到二级俸禄。
当然实行本纯计银俸禄制,有一点是需要说明的,即我邦的俸银原则上是以上举我邦的平均米价作为基础。但米价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丰年时米价低,你们的俸银更为值钱。但有一句话叫作谷贱伤农。所以诸位为官者届时应更为关心务农人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而在灾年,因粮食欠收,米价会飞涨,你们的俸禄便会相对贬值。而见之于史书记载:在荒年时因粮食欠收,甚至有用一斗黄金方能换一斗米的事,所以说在丰年时,当多收购民间余米,建立我邦的公仓储食,到荒年时,再把米平价卖给民众,此时你们手的薪俸能也不会贬值。所以为了保证诸官员手中的薪俸银永不贬值,平日一定得关心我邦农业、手工业以及商业经济的发展。
至于如何发展我邦经济呢?中华自古有两种经济形式,一种为小农经济,政府按每户人家占地多少及人户多少,征以一定数量的赋税或劳役。这种经济形式,政府可依据国家所掌控的土田与人户资源,大致评估出国家当年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计划性,因此亦可称之为计划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源自中国上古曾存在的井田制度。此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又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地官?小司徒 》又载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就中国上古文献所记载的这种井田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当时的赋役制度为劳役地租,这种劳役地租的收取形式有贡、助 、彻三种,共点皆为服劳役于公田,约收取年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为公粮,其余则归农家自有。此如同孟子所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就这一制度的瓦解原因而言,是因为时至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与牛耕的广泛使用,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小农已有能力实行一家一户的独立耕种,不再需要这九种家共耕的集体耕作形式,于是便有了战国时期秦孝公支持下的商鞅变法(前356年,前350年),以及各国的变法,这种劳役地租性质的井田制被废除了,政府开始对独立的农家,征收一定的税赋(金钱)与劳役地租。而这种经济形式从古代一直延伸至今,典型案例有明太祖朱元璋的农田法。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发令:“凡农民家有四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如果有田十亩以上,则种植面积加倍。各级官吏要亲自督查,如果不中桑树,就罚他交绢一匹,不种麻和木棉的,罚他麻布、棉布各一匹。”洪武二十六年(1394年),朱元璋又下令:天下百姓,按帝国计划种植桑、枣。每一百户农民要共种二亩秧,并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焼地,耕锅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苗长到二尺高,然后分栽,每五尺宽为一垅。每一百户第一年二百株,第二年四百株,第三年六百株。造册回报,违者全家发边充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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