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章 孔子(三)-第2/3页



    世多有疑,有,则可辩圣人之为政;无,则合圣人之仁德。

    故较之礼之仁德与政之得失,后人从其无,取之礼乐。

    余从其有,惟论政之取舍。

    世有传言,少正卯广开私学,收授门徒,孔丘之弟子,多有往之,独颜回例外。

    卯之学,乃刑名律典之学,异于礼乐,迥于孔丘。

    古之为政者,登临高位,多有私心甚于公心,以公济私者,多见于史册。

    然以仲尼之志,前不见其欲显于形,后不见其行露于外,所求者无非复礼兴业。

    礼乐者,分上下,明远近,定次序,制数目,尊上而御下;律法者,分善恶,明利害,同生死,去殊异,维上而治下。

    存礼乐,必轻律法;立律法,必小礼乐。

    两者非不可并存,古之贤达,或重礼乐而辅律法,或重律法而辅礼乐,临事而决之。

    然,春秋之时,王道既衰,霸业已明,礼乐存而渐失其道,律法立而未章其势。

    诸国之君主、大夫、贵族,皆得礼乐之利,虽不尊其实,亦护其名。

    守礼乐之旧而排律法之新,皆为私欲,似秦之商君、楚之屈子,皆受其害。

    于孔丘,则不然。

    礼乐,在宗、在威、在别、在数,律法,在一、在信、在同、在变。

    两制不可并用,若用之,当不在首要,当不安一所。

    处位愈高,愈是如此。

    家国之道,不容忧疑,一经忧疑,轻则损命伤财,重则毁家灭国。

    为政之私,不在己欲,贵在守道。

    盖仲尼诛少正卯,不在其私情己欲。因律法迥于礼乐,仲尼欲复推周公之礼,此天敌也。

    是故,在政不加其污,于德自伤己身。

    然,此皆吾妄言之,不敢加于圣人。

    既已在其位,仲尼内修礼乐,外拒强齐,威仪在身,力愈加盛。

    适三桓困于家臣之患,季孙氏有阳虎之乱,叔孙氏有侯犯之乱,据城邑而乱主。

    彼之离乱力弱之时,吾之千载难逢之机。

    时仲由为季氏宰,进桓子,欲堕三都,名为除家臣之患,实为弱三桓之力。

    桓子、武叔受家臣之乱,未能明察,故以其所欲治其虑所在,虽有所损而自圆也。

    郈、费两邑已毁之,至孟孙氏之郕邑,公山敛处进孟懿子,遂不成行。

    后三桓合心,力指定公、孔丘,定公软弱无力,自保犹不能也。

    顷刻之间,势消力散,凄凄然独行,携弟子门人,出走鲁国。

    由是观之,孔丘之为政,明势而知礼,尊上而守常,名正而力弱,贵专而乏奇。

    上思周公之政,方知孔丘之所以败亡。

    周公七年摄政,位已至极,又得召公、太公之助力,力不可谓不强。

    适时成王年幼,周公虽摄政,亦述其意与召公、太公,此三者,皆一人定国之才,威慑群贤之德。

    三人意合,周室方无乱也。

    后与召公分治天下,方有周八百年之业也。

    修礼乐,伐残殷,攻东夷,筑成周,封诸侯,平叛乱,其功赫赫,其德昭昭。

    力愈加强盛,势愈加昌隆,盖兵锋之锐利,胜绩加于身,诸侯之拥戴,宵小不敢行。...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