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七三章 遗嘱-第3/4页
“那就谢谢了!”。特丽莎再次瞥了他一眼。
纽约。梅斯律师事务所。。。。。。
梅斯,一个当地的金牌大律师。他甚至是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曾因成功办理辛普森案、拳王案、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总统弹劾案等著名案件而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
在辛普森以谋杀罪起诉后,他聘请了以梅斯为首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最终无罪释放,但梅斯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无罪的,该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警方违反了法律程序。
梅斯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警方没有搜查令就爬过墙头擅自提取了证物――手套,而且伪造了另一证物:他们在辛普森的袜子上倒上了被害人的血迹。
尽管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伪造证据”成为辩方律师的突破口。陪审团有理由相信,如果有一个证据是伪造的,其他证据的可信度也值得怀疑
正如如果你在一碗面里发现了一条虫子,你就不会再去找其他虫子,而是要把这碗面全部倒掉。当证据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证据是无效的。陪审团认为警方的所作所为是不可原谅的。
那维斯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他说了一个在美国法律界很有影响力的名言,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他坚信。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任何人都有权对强加于自己的控告提出异议。
试想,如果美国的制度变成有罪的人、可耻的人、或至少是在那些有权有势的人看来是这样的人。都被剥夺了受辩护的权利,那会是怎样的情景!“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辩护机会。”。
梅斯接触过很多大人物,金融大亨,政客,当然,也包括不少底层人员,乞丐。毒*品吸食者,杀人犯,抢劫犯。
他甚至自信到,只要这个人坐在他面前十秒钟,自己就能大概的看出对方曾经犯过什么样的罪行。并且从没失过手。
不过今天,他却失手了。来的人是一个高大的老者。已经坐在自己的对面,十分钟了。他仍然没看出对方有一丝一毫,犯过案的迹象。他整个面部如同刀削斧砍般的刚毅。他甚至从这张脸上看见了在天神绘画展上某位天神的样子。不过细想想,却又不同。
老者很平静,留着一头黑白相间的短发。穿着一套黑色的合体的西装,梅斯能够分辨,那并不是什么名牌。但一定是量身定制。红白相间格子的领带,一丝不苟的扎在领子上,显得是那样的精确无误。
老者的眼睛是黑色的,不过却给人一种灰蒙蒙的感觉,令人觉得公正无比,但这种公正,是近乎冷酷无情般的公正。
金峰觉得,一个人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其他的人也要给与公正的对待。尤其是在办理一些特殊事情的时候,一但宣布对方有罪。那么你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来执行死刑。不能因为别人瞪了你一眼,又或者吐在你鞋子上了一口痰。就要置人于死地。他认为,这样是疯狂的,是失去理智的,更是危险的。
“瑞士银行,艾克斯户头中有一笔钱,我要让你在我死后,将其中的百分之五留给我的儿子,他是。。。。。。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五,留给我的妻子,黛米,她是。。。。”。金峰静静地说着,他知道自己会死,但是并不是现在,也许是十年以后,又或者是二十年以后,不过真要是二十年以后的话,自己那就是一个近九十岁的老人了,也许那时候自己已经走不动路了吧。
金峰认为,一个人如果够睿智的话,就不会选择在自己老的牙齿掉光,头脑糊涂时立遗嘱,一定要在他还有充分的行为能力,和思考能力的时候,立下遗嘱。
向自己的故乡中国,他认为那里什么都好!不过只有一点却很不好,甚至说是有点糟糕。那就是立遗嘱的时间。因为他很早就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家乡的很多富豪们,只是在快死了的时候,才会立下遗嘱,不过很多时候,人都已经糊涂了,因此在这个人死后,就会对家庭财产产生很多的纠纷。儿子和儿子打,女儿和女儿打,女儿和儿子打!总之只要是这个人的后代,都会为了争夺他的遗产继承权,而不念及骨肉亲情般的相互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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