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6 所有人都不看好】-第4/6页
大诰所列罪案,诽谤皇帝、结党乱政、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抗粮、抗差、抗租约占百分之八十,这类罪过主要有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侵吞钱粮、逃避粮差等。
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细目中有郭桓案;酷敛百姓,贪污税粮案;放卖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扰民,私吞商税案;谎报灾情,侵没赈济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贪赃受贿案。
这类罪犯皆处以重刑。起解官物,卖富差贫者,族诛;贪赃纳贿、说事过钱者,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有的贪污罪株连甚广,如郭桓案系死者达数万人。
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惩治侵吞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如粮长交结官吏、团局造册、虚出实收、就仓盗卖、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飞洒粮差、接受赃私、包揽词讼、吊打细民,豪强劣绅买嘱官吏、诡寄田粮、洒派包荒、揽纳私吞、脱逃夫役、贪污赈济、说事过钱、起灭词讼等。对这类罪案的处理也较重,如洒派粮差,诡寄田粮者全家迁发化外,洒派诡寄之田赏给被害之民;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处死,籍没其家;说事过钱者,处死。
大诰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弃市以下万数。所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
惩形律极严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准,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
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
朱元璋十分重视其亲制四编大诰,他将之作为对天下臣民进行政治教育的课本,依凭专制主义的绝对权威在民间强制推行。
大诰颁行时,朱元璋宣告:“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颁行大诰续编时又进一步说:“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令归,的不虚不。”
颁发大诰三编时又重申:“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育,以为鉴戒,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
朱元璋又要求军官们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诰武臣:“不听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犯法到官,从头儿计较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决得这文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得治以罪”。
为了扩大四编大诰的影响,朱元璋把它们列为全国各级学术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奉其旨意,行文国子监正官,严督诸生熟读讲解,以资录用,有不遵者则以违制论处。
当时天下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朝见者多达十九万余人,均赐钞遣还。
将如此众多的师生由全国各地召来京师讲读大诰,举行学习报告会,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堪称空前盛举。
此外,收藏大诰与否,成了判罪或减罪的依据;熟背大诰,不仅可以获奖,而且还可以因此而被录用为官,平步青云。
朱元璋为推广自己的这几篇作品,确实费尽心机。
韦宝觉得朱元璋的这些作为,可以当作中国封建文化专制主义的标本。
朱元璋以为依靠政权的强制力量,可以使大诰广泛传播,深入人心,明廷专制统治也能藉此而永久存在下去。
但是,在他殁后没多久,四编大诰就被他的臣民抛置脑后了。
明代中叶,陆容说: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然有面从于一时而收违于身后者,如洪武钱、大明宝钞,大诰、洪武韵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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