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离婚协议书-第3/4页





        “行啊,只要你们还得起,我倒是第一次酒店期盼父母离婚的,果然赔钱货就是赔钱货养不熟。”

        江涛海嗤之以鼻,要是真的出得起这笔钱,他还要她们母女俩干什么,拿这个钱去娶燕儿,燕儿给自己生儿子,瞧不上美滋滋。

        “那就写个协议书吧,什么时候给你多少钱。”

        江盼籽不相信口头上的承诺,怕他以后反咬自己,特意去把村长叫了过来。

        村长本想在劝劝,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是老话,不想他们俩离婚,日子总得凑合过下去。

        可见陈贵兰态度强硬,村长连想起之前的种种行为,也明白确实这日子是过不下去了,夫妻之间没有什么感情了,那就好聚好散。

        他来当个公证人。

        甲方:江涛海

        乙方:陈贵兰

        每年乙方固定支付1000元给甲方,支付满五年就可脱离一切关系。

        甲方自愿放弃女儿的抚养权。

        这份文书是江盼籽写的,村长看了看也没什么错的地方,就让两个人按了手印,按完手印,陈贵兰就催促着他去离婚,她实在是等不下去了。

        村长开着拖拉机送他们三个一块去了镇上民政局。

        路上江涛海还念念叨叨的,说什么她以后百分百会后悔的,以后哪里还能找到他这种好男人,说陈贵兰就是死脑筋,要是早点生了儿子不就没有这些事情了,说那个老头子又不会养她们一辈子。

        陈贵兰无视他,只是在看路过的过往风景,风穿过来,她只觉得轻松多了,终于解脱了。

        江盼籽则是庆幸现在是1986年,而不是更早的时候,否则根本不能离婚。

        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婚姻法》中除了有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外,并没有明确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这引发了很多问题。

        因为在《婚姻法》颁布后,中国出现了离婚潮,其主力不是包办婚姻最严重的农村夫妇,而是经历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锻炼的军队和地方干部,他们给出的理由都是“父母包办”,先与原配离婚之后便与城里的女大学生出身的干部缔结良缘,而这些被离婚的农村妇女往往是“离婚不离家”,继续在乡下承担养育子女,事奉公婆的重担,这显然是不公允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近30年的时间内,中国不断完善《婚姻法》,逐渐形成了“三看一参”的离婚标准。

        所谓的“三看一参”就是一看婚姻基础,是自由结合还是包办;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是夫妻双方不通音讯还是夫妻一方患病等其他原因;最后是要注意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

        此时离婚需要正当的理由,感情不合算不得是正当理由。

        在1980年,中国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离婚条件中明确写了一条,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