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三章 “扶人者被讹诈”其实没那么容易-第2/2页



  放到这个案件上,既然警方的口供原件没有了,徐寿兰又无法证明彭于撞倒自己,跟随彭于之后下车的人也没有人说得清楚事发经过,所以法院判决认为双方没有过错是合理的,不合理的只是赔付比例和金额,因此后来调解协议里面的一万元才比较合理,得到了彭于的认同。

  而且我国司法从1996年就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就是香港TVB剧集里面经常提到的“合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一方”,所以“彭于案”中,徐寿兰无法证实彭于将自己撞倒地上,依照当时情景,反而是徐寿兰冲过来撞在彭于身上,彭于因为身体素质较好没有倒下,徐寿兰由于反作用力倒在地上比较合理,甚至不排除地滑等原因造成徐寿兰跌倒的事实。

  所以其实彭于在此案中没有过错是合理的判断,只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让其做出少许赔偿作为徐寿兰的安慰还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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