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7章-第2/2页



    【炎夏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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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