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章 三大案(十二):伤离别-第4/7页
“那是当然的,一般情报,我会通过联络渠道和交通员,告诉你;而紧急的重要情报,我会亲自和你面谈。”齐时雨道:“我们见面的理由,我也已经想好了:便是你侯大处长求着我帮忙,要打通与任援道和陈公博的关系,想要通过立法院补选的机会,当选为伪立法院立法委员,从而打开自己政治前途的康庄大道。为此你不断巴结我,还要送钱送礼物,请客吃饭,总之,是你的精明和算计,让你做出了这些不要脸的事情。”
侯东来大笑,道:“好吧,齐大处长,反正我的脸皮已经足够厚实了,就让你占占我的便宜吧!!”
三个人谈完了正事,然后开始吃饭,他们一扫刚才那些沉重痛苦的话题,开始高谈阔论,嬉笑闹嚷,扯一些风流庸俗的话题----这也是他们的身份掩护,做个特工,也实在是不自由的,就连他们的喜怒哀乐,也都由不得自己
做主,他们对外人表现出来的一切,都不过是在演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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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七十六号总部,主任办公室。
李主任将一份《申报》的“号外”狠狠的砸在了桌子上,愤怒的说道:“这个姓于的,给脸不要脸!!大川,你立刻展开行动,进行布置,我要这个跟我们过不去的王八蛋,去死!!”
《申报》号外里面用了很大的篇幅,详细报道了《大华晚报》报馆袭击案的判决过程和结果,这可是“刚刚出炉”“新鲜无比”的新料,果不其然,这样的号外刚刚投放市场,就被关注此事的上海市民抢购一空。
果然不出所料,江苏高等法院的院长,于达明法官坚持原则,依靠确凿的证据,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七个参与那天报馆行凶的七十六号的特工人员,因为“蓄意伤人”“毁坏私人财物”的罪名,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不可谓不重,但于达明法官,却有意回避了更为严厉的法律适用---本来这七个人,身为中华民国公民,却参加叛乱组织,勾结外国政府和军队,杀害本国公民,阴谋推翻本国政府,是适用于“叛国罪”,可以直接判处死刑的。
可是现在江苏省高等法院寄人篱下,局促在公共租界里面,为了避免刺激公共租界的洋人们,于法官便做出了这样“不轻不重”的判决----否则,他判了这几个人的死刑,到时候那些意大利佬就会以“人道主义”为理由拒不交人,到时候,尴尬的还是中国人自己,所以这样做,是很不聪明的。
问题是,于达明法官作为一个坚定的抗日分子,一个资深的法律名家,自然不可能放过这几个为虎作伥,血债累累的日本人的走狗们的,他有他的办法。
刚才的判决,其实都只是表面文章,真正的要害在这里:“本院因为条件限制,暂不具备关押执行有期徒刑犯罪人员之条件,且本院判决未生效期间,犯人仍然可以依法上诉,依此缘由,兹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九款之特别规定,将本院一审判决之后的人犯,移送重庆陪都高等法院,在犯人上诉,且经由该高等法院审判之后,酌与处置:如果上诉法院维持或减轻原判,则该七名人犯,就地于中华民国司法部设立于重庆之某处监狱执行监禁;如上诉法院推翻本判决,则应就地将该七名人犯无罪开释,且由本法院承担所有人员返回上海之相关经费,并进行合法之赔偿……”
法律的妙处就在于,那些专业法律人士可以轻松的“玩转”法律,于达明法官看似对这七个犯人“手下留情”,实际上,却是将他们送上了绝路:只要意大利人交出这七个犯人,他们就会被暗中支持重庆方面的英国佬将他
们送往香港,然后和重庆方面的人员在香港机场直接进行“引渡交接”,这七个犯人,将会乘英国民航飞机到达他们谈之色变的大后方重庆,见到一直对他们“朝思暮想”的戴笠戴老板,然后便会享受戴笠对他们的“特别照顾”----没有一个七十六号的人员,敢于相像这种特殊待遇的,对他们来说,如果能在上海被一枪毙掉,甚至被绳索活活勒断自己的颈骨,也比被送往重庆这个地狱,要好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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