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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