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时谈判也许比诉讼更能解决问题.
方盛博所。
会议室内,方晓阳、王凯歌和文杰正在和大卫的曼舒公司人员开会。这次,大卫带来了公司的法务总监和知识产权总监。大卫开门见山:“律师先生们,我们这次来访就是想就上次所说的我们曼舒公司的商标被侵权和被别人用做公司名称一事共同讨论一下救济方案。当然了,你们已经向我们出具了完美的书面报告,非常感谢。此次我们还是希望当面就有关内容进行当面讨论。”
大卫的两个总监都打开了笔记本电脑准备记录。大卫问:“你们所说的三种救济方法,也就是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和民事司法救济是怎么回事?有什么区别?”
方晓阳说:“行政救济,就是贵司谋求主管工商行政机关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纠正其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曼舒公司的法务总监问:“这在中国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方晓阳回答道:“本案提起行政救济的依据主要是上次我们谈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务总监在笔记本电脑上记录下关键点,喝了口茶,继续问:“程序上如何进行呢?”
方晓阳回答:“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具体到本案,侵权商品销售地的区县一级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商标侵权案件。但是,关于商标和企业名称混淆的行政管辖另有规定。”
法务总监点点头,很专业地像是对他的两位同事解释说:“我们的案件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商标侵权,一个是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混淆。”他又对几位律师说:“我这样理解对吧?”
方晓阳赞许地点点头说:“对!刚才我们说的是对第一个问题的行政救济的程序,下面我们要说的是第二个对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行政处理申请,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具体到本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贵公司商标与河南曼舒公司之企业名称相混淆的案件。”
荷兰曼舒公司的三位主管频频点头。
大卫边看方盛博律师所提交的法律意见边问:“能不能介绍一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诉讼是王凯歌的强项,方晓阳小声征询王凯歌的意见,看看他能不能介绍一下,王凯歌小声对方晓阳说:“我英文不灵,还是你来介绍吧。”于是,方晓阳继续介绍道:“在工商行政机关对贵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行政决定后,贵公司或河南曼舒公司,在法律上称作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均可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区县工商局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可以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该区县政府提出;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河南省政府提出复议。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区县工商局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该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工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卫费力地理解着。法务总监频频点头,然后很专业地问:“如果行政处理决定经过复议后,复议结果维持原来的行政决定,向哪里起诉呢?复议结果改变原来的行政决定,又如何呢?”
方晓阳回答:“区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经复议后,复议结果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向区县工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复议结果改变原行政决定的,向区县工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复议机关(区县政府或河南省工商局)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但是,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有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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