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荷兰的曼舒公司和河南的曼舒公司. 1-第2/3页





    方晓阳边思考边继续说:“关于河南曼舒这个公司企业名称与贵公司曼舒商标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比较复杂。”

    大卫将臀部向前靠了靠,神情凝重地做出洗耳恭听的样子。

    方晓阳分析道:“河南曼舒洁具有限公司于去年2月注册成立,贵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曼舒”于去年8月被核准注册。虽然贵公司注册商标核准日期在河南曼舒成立日期之后,但申请日期在其成立日期之前。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有一个意见文件,其中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如果仅依据上述规定,由于贵公司商标注册核准在后,很难要求河南曼舒公司改变其名称。”

    大卫神情紧张地流露出失望的表情:“这么说,我们要求河南公司停止用‘曼舒’作为企业名称是不可能的了?上帝啊,这可是我们用了近百年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品牌啊。”大卫的表情从失望变成了痛苦。

    方晓阳接着说:“但是,我们注意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有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名称被认定为不适宜的要件是在使用过程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另外我们还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一个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规定说明,即使是登记注册的字号,如果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可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大卫稍微松了一口气:“这么说,我们要求他们停止用‘曼舒’作为企业名称是有可能的了?可是为什么有的法律这样规定,有的法律那样规定。我们究竟应该适用那个法律呢?”大卫又头痛起来。

    王凯歌接过话来说:“所以你们得请律师啊。我们就是专门干这个的。”他又接着补充说:“另外,最高法院公布的“陶陶陶瓷厂诉遥遥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当中,被诉侵权人先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了企业名称“遥遥建材厂”,但是因其在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当中侵害了商标权人陶陶陶瓷厂的商标权,法院判决遥遥陶瓷厂构成侵权。上述法院判决表明,虽然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是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的原则,但即使是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如果其使用不适当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也可被认定为侵权。”

    方晓阳点点头说:“王律师举的这个案例很有价值。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这个判例表明了法院的立场,又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所以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大卫疑惑地问:“那么,究竟能不能禁止他们用我们的上百年的商标和名称作为他们自己的企业名称?能不能有个肯定的回答?”

    方晓阳沉吟道:“河南曼舒公司侵犯贵司的商标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肯定的。至于要求他们不再使用曼舒作为企业名称,如果我们提出主张,有胜诉的可能性。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行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和销毁相关物品以及罚款。此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侵权人的企业名称如果不适宜则有被工商行政机关纠正的可能。另外,关于他们的侵权行为,你们公司于他们交涉过吗?”

    大卫想了想,说“交涉过。他们公司的主要股东原来是我们产品的代理商。我们和他们交涉时,他们曾经说过,如果我们不再向工商局提出查处申请、不提起诉讼并向他们公司支付一定金额,他们可以考虑停止使用‘河南曼舒’作为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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