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弹药基数——战役标准弹药量]
" 兵部颁布的至昌三十六年版弹药计量与储备条例:
[一.枪支]
手枪——30发
步枪——80发
冲锋枪——120发
自动枪——100发
轻机枪——800发
重机枪——2500发 二.守备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总共三个基数。
三.休整部队: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总共一个基数。
量与储备条例:
[一.枪支]
手枪——30发
步枪——80发
冲锋枪——120发
自动枪——100发
轻机枪——800发
重机枪——2500发<量与储备条例:
[一.枪支]
手枪——30发
步枪——80发
冲锋枪——120发
自动枪——100发
轻机枪——800发
重机枪——2500发<、战防炮);
20个基数的压制火炮弹药(山炮、榴弹炮、加农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装备均为5个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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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