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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林中偶遇(三)-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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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户婚》“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即减为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即不知情的女方不受处罚),各离之。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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