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各邦递次述职 刘惠恕.-第3/6页
而如何建设刑部呢?首先是要公正立法,方能服人心。邦主赴江心坡举事之初,之所以获得成功,重要原因是因为逆伦邦立法不公,激起民怨。据邦主所述:其来江心坡时,众举事女子共述,江心坡原行大明律例,人犯事,有三堂会审制,民有不服者,可击鼓鸣冤。而逆伦邦主卢桂生重用其情妇成纸利行非法统治。此成纸利十分可恶,怕行大明旧律,难以服众,便另设邪法愚民。其要有五:
其一为佑恶少法。其曰:凡十四至未满十六周岁人,属未成年人,其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亦不公审。此法一颁,民生大乱,有恶少凭力杀人、伤人、强奸妇女者皆不受法律制裁,其犯罪又不得公开审理,犯罪者顿失国法约束及羞耻之心。更有家长欲为恶、寻仇者,自不出手,而嗍使未成年恶少行之。而受欺者,非妇女老弱莫属,诉冤无门。
其二为易风俗法,令人砸岳庙,焚《三字经》、《四书》、《五经》,另颁《逆伦新义》。谓之:昔人以孔孟之言为是非,以岳武穆精忠报国为人伦表率。又以苏武之节、文山之死为忠。前言皆谬,今逆伦邦立,一切当以邦主所言为尚。
其三为创新风法,其令民相互纠劾,以效忠邦主为忠。又强迫年轻女子,竞相脱衣选美为尚,夫妇因此起猜,家室瓦解者众,以致民风大坏。
其四为护狗法。其云狗命至贵,凡人无故伤狗者入刑,而狗伤人至咬人至死者,则不予处罚,云狗不懂事,人何须与狗较真。此法实为方便恶狗寨驱犬伤人。恶狗寨主依此法常驱群狗围堵青年女子,强其脱衣参加选美,不从则驱狗咬之,有刚烈女子因之被咬死者。另有无主野狗,时常街头乱串,年咬伤人者众,街头狗粪堆积,臭气熏天,百姓敢怒不敢言,不敢驱。
其五为贿律法。即衙门断案,法无准绳,法官可收钱枉法。此成纸利仍恐民不服,于鲸山顶设司法司衙门以审民。凡审案,颠倒讼词,以交钱多寡为胜负,民有冤屈,无处可伸。
为纠逆伦邦恶法伤民之弊,邦主与江心坡民众约法五章为治。具体如下:
其一为: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过失犯罪者另计。帮主曾释此法依据为:汉高祖刘邦入秦都咸阳时,与关中父老所约。乱“”世应用重典,为此废逆伦邦所立佑恶少法,凡青少年出自恶意杀人、奸污妇女者,即便未满十六岁,亦当与成人同罪。
其二为:尊重妇女人格,废强迫女子脱衣选美法。邦主曾释此法曰:“选美”之法大恶,一是脱衣竞美,长天下淫邪之风。二是构成对丑女的歧视,因天下女子虽众,但美女实稀,多数为相貌寻常者。以貌美取人,让寻常女子何以为生?日后选女,当以敬国事者为忠,善待双亲者为孝,友善邻里者为仁,克尽职责者为义,以善琴、棋、书、画者为艺。五者俱全,当为内美。日后选女,当以内美为尚。
其三为:废护狗法,恶狗伤人,罪及主人,狗咬人至死,狗主抵命。邦主曾释此法曰:儒家以天地人为三才,其中天能生物,地能载物,人能役物,是以为万物之灵。人命至贵,岂能与狗命同?自古以来只闻为人立法者,未闻与狗立法者。
其四为:恢复大明“三堂会审”旧制。此制大略为:重案须经三堂会审。即案件开庭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众须同时出席,联合审理。至于普通民事案件,按《大明令》规定,凡杖六十以下者,各县自断。凡杖八十以下者,各州自断。凡杖一百以下者,各府自断。只有处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才需要上奏中央,经三堂会审。由于我邦行政设置为城、镇、乡三级,可比附明法府、州、县标准执行。
其五为:恢复“击鼓呜冤”古法,即应在城衙门外设大鼓一,铜钟一,民有冤,许击鼓呜冤,城吏须即时开堂公审,且不得收取讼银。各城许自立衙门,小案审后可送刑部复审,无疑义则判决。如有争议,则可请刑部主持,请当事人衙门,他城衙门各派一人至刑部,三家复审,若有大案,则再报帮主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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