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张万祺侃侃言国政-第4/6页
张万祺言说及此,话锋一转说道:上述为科举制成功之处,此外尚有不成功之处,即明初始立、为今朝所传承的八股取仕制度,由于乡试、会试头场均考八股文,能否考中,均取决于所写八股文的优劣。因此一般读书人为中举当官,常把毕生精力都用于学写八股文上。八股文又只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代圣贤立言。这就极大地束缚了读书人的思想。此外这一文体又极难掌握,只有极为聪明之人,才能写得好八股文,而写得好八股文的人,并不能保证是忠诚正直人士,如明相严嵩,虽写得好八股文,却实为大奸大恶之人。因此近人顾炎武说:“八股盛而《六经》微,十八房兴 而二十一史废。”又谓:“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顾炎武话中之义是天下学问甚多,并非仅八股一门,八股兴而天下其他学问亡。以实例为比,火药原中国发明,传入西方,以之制炮,反制中华。如永历元年(顺治四年,1647年)十二月,清军攻桂林,永帝帝派西方来华传教士赴澳门向葡人借兵,葡人派将费雷拉将兵三百名并携大炮数门前来助战,一时大败清军万人,取得桂林大捷。为了感谢葡人助战,永历帝后宫皆加入了天主教。再如,科举重经义而歧视机械、算学,一概斥之为“奇技淫巧”,以致于明代数学家已看不懂宋人的数学著作。时至清初,因儒生廷臣算不准历法,康熙帝只能请传教士汤若望掌钦天监,负责编修历法,令传教士南怀仁、白晋为清造火炮。而为我邦兴隆计,可取科举制精华取士,但考试内容,须容得经学,亦当容得机械、算学,即来华传教士所称“自然科学”者。至于八股文切不可再写,但考策论即可。
张万祺言说及此,众人皆称精辟。独黄义明不解,发问道:如先生所言,在五伦邦仿行科举制,固可解决文吏来源问题,但其为官后贪赃法,又何以除去?张万祺道:元师有所不知,历朝官员任用,有科举取仕法,亦有官员任用之监察法。如果说科举考试制度解决了文官体制下官员的“入口”问题,那么官员任用中的监察制度,则解决了官员的“出口”问题,因此,古代官员任用中的监察机制,是科举考试制度的相辅相成部分,它与科举考试制度共同构筑了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基础。其与科举制的区别仅在于: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即科举考试的责任承担者为国家礼部,而官员任用监察制度的责任承担者为国家吏部。
中国古代官吏监察制度草创于秦汉,完成于清初,总括为“四格”与“八法”制度。“四格”指:考察国家官吏时,“填注考语,用才(政绩)、守(操守)、政(工作态度)、年(年龄)四格。才则或长、或平、或短。守则或廉、或平、或贪。政则或勤、或平、或怠。年则或青、或中、或老。” “八法”指:“指(惩处)添其八法处分。贪、酷,革职提问。罢软、不谨,革职。年老、有疾,休致(退休)。才力不及、浮躁者,降调。” 大致清初所实施的“四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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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考察制度的特点在于:
一是按“才”(政绩)、“守”(操守)、“政”(工作态度)、“年”(年龄)四条标准来考察官吏,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官吏德、才、工作态度与年龄综合平衡基础之上的。清初的具体作法是:在每一格考核标准上打三个等级分。“四格”俱佳者,称“称职”,由皇帝引见,特加一级,再回任候升。实质为连加两级。考绩仅次者,称“勤职”,按常规加一级。考绩再次者,称“供职”,平迁。考绩不合格者,按“八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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